知名环保人士刘福堂被控非法经营一案,日前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开庭,检方称刘福堂涉嫌非法出版环保话题图书,并销售或赠与,扰乱市场秩序。庭审后,审判长称将择日宣判。
“刘福堂书案”引发各界广泛关注,其个人则数十年来以致力保护海南生态环境和敢于直言著称,曾得到新华社、《人民日报》等诸多主流媒体的报道,《人民日报》在报道中更是称这位醉心环保事业的退休高官为“生态斗士”。2007年,刘福堂入选《南风窗》“为了公共利益”年度人物。此次被控“非法经营”所涉《天地良心》等5本图书,为其个人多年来从事公益环保的体会与思考。
现行《刑法》第225条中的“非法经营罪”,其构成要件包含了“非法经营行为”、“扰乱市场秩序”、“情节严重”三个关键点。作为刑法“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”类罪名下的“经营行为”,有别于语言学对其的宽泛定义,须是经济领域的一种明确营业行为,行为人是否进行了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的经营活动,是罪与非罪的关键。至于“非法经营”,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界分,以“非法经营罪”论处的行为涉及出版物内容违法和出版行为本身程序违法两类,而后者需要达到“情节特别严重”的程度。
刘福堂被控“非法经营”一案,行为人倾注心力印制的环保主题图书,以赠阅的方式在政府林业部门、民间公益组织、环保人士中传播,并无丝毫以图营利的主观动机,其行为从本质上缺乏市场经营的基本特质。即便是公诉方当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所指,“《天地良心》等图书曾在淘宝网上销售14本,获款300余元”,也恰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行为人的非营利目的。而一些图书受赠者出于捐助公益行为的心态,给予当事人的所谓“营利”所得,数额多少不定,与图书价格无直接关系,亦有悖于基本的市场经营逻辑。20余年不计成本、不问得失的所谓“非法经营”,读来实令人倍感荒诞与心酸。
事实上,刘福堂被控图书均为“生态保护”主题,内容并不违法,不属于刑法需要惩罚的范畴,而其违反国家法律的某些限制性规范出版、印刷、复制、发行的行为本身,或有违法却非犯罪,实不该被刑事追责。更何况,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惩处方式,诉诸刑责的各类侵犯法律秩序的行为,应当是那些“确实已没有可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”的行为。刘福堂自费印发公益环保图书的行为,于社会公益有助,于市场经营秩序无扰,其违规印刷的举动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足以惩戒,实无须诉诸刑责。
以类似于刘福堂的方式自费撰写和印刷图书、赠阅传播,在当下并不少见,特别是不少年迈老者的人生回忆性文字,因其明显的非营利目的而极少被追究。“刘福堂书案”本身,虽被以“非法经营”追诉,但实质或在于其个人多年来醉心、奔走于生态环保活动的某些“异端行为”。在职期间的“官场扫把星”,退休后依然是“麻烦制造者”。为刘福堂赢得各方赞誉的种种,有对公益环保的宣传奔走,却也不乏电厂选址、毁林等多起生态公共事件的积极介入。而后者虽不少都得到了高层领导的瞩意和首肯,且较圆满解决,但也极易开罪当地的某些利益部门。需要注意的是,刘福堂被控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5本图书,其印刷、传播时间从2005年开始一直到2012年5月,不小的时间跨度之中,有关部门是否有选择性执法的倾向?
“天地良心”,被“生态斗士”刘福堂作为其从事生态环保事业数十年经历的灵魂式总结,并坚持作为书名而断不能改。谁来呵护和庇佑这份难得、可贵的社会良善?“存乎天地,无愧良心”,不仅是公民对自身道德与人格的叩问,亦为国家法治理想所矢志追逐的价值方向,年近古稀的老人仍倾囊舍业热衷于公益,以正义为良知标尺的法律裁量,实应提供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断。
(原标题:[社论]刘福堂书案,期待经得起考验的法律裁量)